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146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馆陶县魏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馆陶县。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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