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芦法执字第42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红港陶瓷建材市场5栋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124014,湖南省株洲市人,西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二村17栋502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胜威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32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利息1216元、案件受理费913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