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006号之二
原告: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安具区路108-57、58。
法定代表人:过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023号5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计948元,保全费858元,合计1,806元,由原告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