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9670号 原告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科技孵化楼五楼),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地产大厦2号楼26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56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夏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08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2元,本院减半收取2921元,由原告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