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4690号
申请人:武汉利兴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北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SAGE技术研发中心裙楼栋****。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长岗路*****市中心**楼****商铺及**整层div>
负责人:***。
武汉利兴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武汉北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利兴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北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699.72元,并提供了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利兴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北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699.7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