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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南昌康宁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4民初2663号 申请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B栋10楼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509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南昌康宁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佛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H5RD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昌康宁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康宁医院有限公司4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于4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康宁医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