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02执恢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14)浙嘉民终字第00890号民事执行恢复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恢7号,初执案号(2015)嘉南执民字第939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