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恒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02民初4418号之一
原告:浙江恒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4月10日变更),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东路66号朝阳府商务楼2幢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25484979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辉(实习),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705号嘉兴世界贸易中心1号楼2301室-5。
法定代表人:XX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浙江恒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恒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有尚未处理的抵押查封财产,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42元,由原告浙江恒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丰于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