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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02民初字第4225号
原告: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昭君弄一号恒隆广场A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25484979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705号嘉兴世界贸易中心1号楼2301室-5,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屠**,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集体村何家溇48号。身份证号:330621194901302313。
第三人:***,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绍兴县孙瑞镇榆林村榆胜31号。身份证号:330621195607213330。
第三人:***,男,194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机宿舍21幢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33010719400830061X。
第三人:**,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万安城市花园7幢102室。身份证号:330107197106190606。
第三人:**,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莫邪塘南村8幢34幢101室。身份证号:330104196802071631。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恒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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