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2923号
原告:***,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2364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林路3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630521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