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8038号
原告:昆山菲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0214746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菲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菲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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