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404民初3315号之三
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已结案,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现要求解除对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望花区工农街(产权证号为房字第××号)建筑面积38652.67平方米厂房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望花区工农街(产权证号为房字第××号)建筑面积38652.67平方米厂房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宁 人民陪审员  刘金梁 人民陪审员  牟凤英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