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1391号
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和庆镇和庆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兴隆路市政文化广场临街铺面9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