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81民初262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