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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81民初262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