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338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蒋埝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9737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多宝寺路商业大厦东至西1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681XA。
负责人:***。
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681XA。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与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德林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德林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0元,由德林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