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338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蒋埝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9737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多宝寺路商业大厦东至西1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681XA。 负责人:***。 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681XA。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与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德林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德林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0元,由德林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