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民申59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竹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竹县金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某,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某、郑某某、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7民终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