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902民初14840号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与黄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刘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中牟县刘集镇。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6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原告从未指派或要求被告完成原告的工作,从未要求被告提供某种劳务或劳动,更未向被告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属于河南某某公司招聘的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受河南某某公司安排和管理,该公司向其发放报酬,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无需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工伤医疗费;(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本案中,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匠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问题一案,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24)4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650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2024年1月起至今,郑州市及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100元/月,郑劳人仲案字(2024)4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郑劳人仲案字(2024)422号仲裁裁决书应为终局裁决,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应按照前述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此外,河南某某公司已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已做出驳回河南某某公司起诉的(2024)豫0902民初14822号民事裁定书,河南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亦认为,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裁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故于2025年2月5日做出驳回河南某某公司上诉的(2025)豫09民终129号民事裁定书,河南某某公司已收到该民事裁定书。
综上,河南某某公司及河南某某公司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即郑劳人仲案字(2024)422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该裁决经审查应为终局裁决,故本院应驳回河南某某公司起诉,如河南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某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