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更楼街道恒胜挖机租赁服务部、浙江广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82民初1615号 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恒胜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仁丰路72号,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7。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208号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恒胜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广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民初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恒胜挖机租赁服务部撤回对原告被告浙江广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建德市更楼街道恒胜挖机租赁服务部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0000元,并自2023年5月12日至实际付款的利息损失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被告***的儿子、***系被告***的侄子。2019年10月,被告***联系原告的经营者***为建德市更楼街道*****后垦造地项目提供挖机租赁服务。口头约定挖斗每小时为190元,镐头每小时270元,以《***挖掘机工时确认单》(***系***的弟弟)记载每次的作业情况。2020年8月底原告的挖机退场,双方曾结算了2020年2月的挖机租赁情况,被告支付了相应的款项。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原告挖斗作业共计922.5小时;镐头作业共计53.5小时,运车费300元,合计费用为190020元。2021年5月9日,被告***出具《对账单》,载明:更楼甘溪三改地挖机时工费付款计划:欠***挖机工时余款190000元。计划在6月底至7月中旬付50%为10万,余下在年底付清,但需审计出来预付到位。2021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方式》载明,关于与***租赁挖机费用支付方式:在2021年11月2日付2万元,2021年春节前付5万元,余额部分待审计出来预付款到位付清,如在2022年春节前预付款未到位本人可以从其他工程款中支付。之后被告方又付了20000元,目前仍欠17000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挖机工时单、对账单、微信转账凭证、付款方式,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审查后上述证据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恒胜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所建立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付款方式》承诺分期付款,但以“审计出来预付款到位”为限制条件,鉴于该《对账单》、《付款方式》系被告***单***,提出的限制条件并不能构成双方合意,且《付款方式》中被告***承诺:若“预付款未到位”的情形下,通过其他工程款支付案涉款项。现被告***、***、***未及时支付挖机租赁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恒胜挖机租赁服务部挖机租赁款17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