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远安执字第87-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双利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 法定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构筑物委托评估、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评估价值为3664.85万元,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2638.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2638.7万元变卖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构筑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曹敦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