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9490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1号1-2层附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补充新的证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