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02民初89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地址: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1号1-2层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9227947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以案外人**替***已向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年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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