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770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川汇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1号1-2层附10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092279474A。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以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无法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向本院提出暂时驳回起诉申请,待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原告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2.5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