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1280号
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李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7645663M。
法定代表人:尤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孙钰,系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1号1-2层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92279474A。
法定代表人:郭文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军辉,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55元,由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