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391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涟水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