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5民初53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L7A7C11,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高新区创投中心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与被告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