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市锦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2民初124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锦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被告: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525号浙江大学科技园A楼东区5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锦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