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830执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3284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魁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30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45034.74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撤回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冻结及失信等措施,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法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卡账号及失信措施。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830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