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502民初2070号
原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38639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工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建重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建重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4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喷射台车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租赁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00000元。后经双方结算,租金共计2180000元。截至2024年年初,被告尚欠租金1480000元。原告多次以催款函、律师函形式向被告进行催要未果。2024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书》,被告再次明确欠付原告租金1480000元,并承诺分6次付清,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后,剩余1430000元租金未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和理由认可,对欠付租金1430000元认可;原告诉请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
原告铁建重工公司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原、被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混凝土喷射台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催款函、律师函及邮寄信息截图、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还款计划书、催款录音光盘。
被告北京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5月28日,甲方/承租方:中铁空港建设集团蒙华铁路MHTJ-31标段项目经理第一工区与乙方/出租方: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喷射台车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物、型号、数量、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内容、使用地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16年5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一致认为已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交易方式属于机械设备的以租代购方式。2017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2180000元。案涉设备质保期于2017年6月7日已满。
另查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00000元,下余租金1480000元未支付。
2024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书》,主要约定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480000元;还款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承诺将平台举报案例撤销,并不再通过上访,诉讼等方式索要欠款,若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不按该协议履行,该协议自行终止,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协商。2024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剩余1430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14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对原告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以14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1%计算,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4元,由被告中国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到位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