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鸿运中原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鸿运中原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金杞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2024)陕050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鸿运中原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674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案款130000元,本院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鸿运中原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鸿运中原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502执2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鸿运中原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