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2执恢362号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502民初5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3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02执恢3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4月2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