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555号
原告:新乡市鑫源祥泡沫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聚集区经十三路与纬七路交义口向南路东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91939558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航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四路239号航创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663181586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乡市鑫源祥泡沫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鑫源祥泡沫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827元,原告新乡市鑫源祥泡沫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在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标的额由126360元变更为10000元,诉讼费变更为5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减半收取25元,剩余诉讼费280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