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8984号
原告:郑州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第七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89034716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