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5931号
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捡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雅园尚景15-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MA0E09DQ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捡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