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602民初993号 原告:***某,男,1984年5月15日,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金玉理想山小区1栋1单元10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某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某已预交1890元),由***某负担5元,1885元予以退还***某。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