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602民初993号
原告:***某,男,1984年5月15日,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金玉理想山小区1栋1单元10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某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某已预交1890元),由***某负担5元,1885元予以退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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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