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57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某甲,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斯村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