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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浙江省东阳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7039号 原告:宋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王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25年8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