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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创佳湿拌砂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民终1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及原审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5)浙07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