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

侯某某与袁某、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26民初2831号 原告:侯某某,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袁某,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冲口路146号郴高雅苑1栋19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6号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伍某某,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袁某、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第三人伍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某、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郴州市林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