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521号之一

原告:****化肥农药种子营销处,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经营者:韩爱华,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该营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默,德州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又名张功明),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化肥农药种子营销处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鲁1403诉前调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化肥农药种子营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化肥农药种子营销处撤回起诉处理,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功明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正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歌

书记员张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