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03民初2903号
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元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森,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何成福,经理。
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镀锌加工费228910.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签订来料镀锌加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合同钢构件和铁塔进行镀锌防腐处理。合同对工件名称、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原、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进行对账,截止2018年7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镀锌费552349.20元。后被告于2020年期间支付323438.97元,尚欠镀锌费228910.2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来料镀锌加工合同一份。2、2018年8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对账证明一份。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张,证实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72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来料镀锌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方对乙方的电力塔材进行镀锌加工,镀锌价格20吨以上为1250元/吨,双方还对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产品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对乙方的电力塔件进行镀锌,乙方支付了部分镀锌费。2018年8月10日,双方进行了对账,被告给原告出具对账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被告截止2018年7月31日欠原告镀锌费552349.20元,原告欠被告发票额700000元。后被告于2020年期间支付镀锌费323438.97元,尚欠228910.23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镀锌的合意,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电力塔件镀锌,被告向原告支付镀锌费,原、被告之间加工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依约为被告的电力塔件镀锌,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加工费。2018年8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镀锌费552349.20元,后支付323438.97元,尚欠228910.2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加工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在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中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5日起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7月31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费228910.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8910.2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加工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
二、驳回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2367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720元,以上共计4807元由被告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家政
审 判 员  陈成亮
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孙春晖
书 记 员  李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