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路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3078号
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元文。
被申请人:山东路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纯明。
被申请人:马纯明,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路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马纯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保全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路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马纯明名下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成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春晖
书 记 员 李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