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诉前调1847号
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元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成福,经理。
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成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春晖
书 记 员 李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