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374号
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元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成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58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5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