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德州市鸿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03执恢714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来凤街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613884320E。
法定代表人:高广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市鸿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北辰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76825934。
法定代表人:石维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傲大道与三八路交汇处北300米,组织机构代码68825602X。
法定代表人:滕文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维宁,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田靓,女,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鸿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石维宁、田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德州市鸿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土地(土地证号陵国用〈2009〉第001181号、陵国用〈2010〉第001471号)和房产(房权证陵县字第&tim**;×、7××、D1××95、D1××96号)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以2002.12万元流拍,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以第一次流拍价抵偿部分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德州市鸿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陵国用〈2009〉第001181号、陵国用〈2010〉第001471号)和房产(房权证陵县字第&tim**;×、7××、D1××95、D1××96号)及地上附着物(详见评估报)作价2002.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抵偿(2017)鲁14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欠款本息中的2002.12万元;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彩平
审判员  黄红旗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