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与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保1312号之四
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康,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永,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于2020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x********存款45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