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27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杜集镇宁乐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MA3MDFLLXE。
法定代表人:刘学康,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沿街门市美食城**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D8F5949。
法定代表人:周玉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2274号民事裁定,通过网络查控将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于永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