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民终5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赣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以案涉设备暂不具备检测条件,须待设备使用条件调试完备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