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91民初1577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为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