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91民初2694号之二
保全申请人:山东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以东、规划支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2024)鲁0991民初2694号民事裁定后,冻结了被申请人南宁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数个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申请人提供其在桂林银行南宁金湖支行的账户已足额冻结32万元,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其他银行存款采取的冻结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宁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桂林银行南宁金湖支行账户66000001********之外的其余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