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23849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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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